接手別人餐館被城管喊停 為何別人能開他不能?
接手別人的餐館不到一年,就被城管喊停。在溫州市區從事餐飲生意的林某納悶:為何別人能開他不能開。林某不服,狀告鹿城區城管與行政執法局,但接連打了兩場官司都敗訴了。
林某的遭遇,對其他餐飲從業者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審理結束后,法官特意發出訴訟預警,只有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后,餐館方可正式營業,投資經營餐館需慎重。
接手餐館不到一年就被城管喊停
昨天,溫州中院四審判庭內,林某再次與鹿城區城管與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較量。
林某的海鮮餐館位于市區金橋路60、62、64號,是他從別人那里接手的。他將餐館的名字從“小漁家海鮮餐館”調整為“鹿棲海鮮餐館”,并申領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013年10月1日,林某的餐館正式開業,沒想到,麻煩也隨之而來。
昨天,城管方面透露,針對林某餐館存在污染的投訴特別多,甚至有人專門跑到他們那里投訴。
庭審現場,林某方面卻不服稱,投訴有善意和惡意之分,說不定有人故意作對。
林某方面的底氣來自于,他接手餐館時,餐館已有排污許可證,他對環保設施也未做什么改變。
然而,讓林某想不到的是,2014年2月28日,城管對他的餐館進行立案調查,并于同年6月1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林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餐館卻已經投入使用,責令林某在配套環保設施驗收合格前停止使用產生油煙和污水的設施,并作出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
發生重大改變應重新做環評
明明有排污許可證,而且還在有效期內,載明的地點也是一致的,別人能用,為何他不能用?
對于林某的疑問,城管給出的解釋是,林某接手餐館后,爐灶從兩眼變為五眼,營業地址從金橋路60號,變更為金橋路60、62、64號,名稱、規模、地點均發生了改變。因此,要重新做環評。
為了證明所言不虛,城管出示了在餐館現場拍攝的照片。
“照片中,只是說明爐灶有變化,但爐灶是否有投入使用,根本反映不出來。”林某方面答辯稱,爐灶未投入使用,也就不會存在污染。
“有設置,說明存在投入使用的可能性,環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污染發生。”城管方面說,根據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林某這樣的餐館必須先通過環評驗收,不然油煙污水亂排肯定不行。
讓林某方面耿耿于懷的是,城管方面前來查處時,林某并沒有在場,他也沒有簽字,“誰知道檢查筆錄是不是在辦公室內做的”。
城管方面表示,并非一定需要當事人簽字,有的時候,他們需要暗訪,不可能事先驚擾當事人,否則等他們過去時,污染再嚴重也會“消失”。
“我們都讓林某員工通知林某了,當時林某正好去進貨了。”城管方面說。
法官發出訴訟預警
鹿城區城管與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楊紹概透露,這種環保不達標的案件,該局去年查處了297起。很多人接手餐館后,都會對原本的格局及設備進行調整,環評這塊通常會被疏忽,還有些人會像林某這樣,覺得原來已經獲準排污方面許可,或已通過環評驗收,想當然以為接手后不用重新辦理。
法官提醒,今年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的起步之年,也是我市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的沖刺之年。當前市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對居住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投資經營餐館的市民不僅要辦好工商、衛生等相關證照,更要考慮其選址是否合理,產生的油煙廢氣、廢水是否會造成周邊環境污染,影響附近居民。在餐館建設開工前,應當向環保部門報批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若餐館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報批;只有在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餐館方可正式營業。
來源: 溫州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