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食[2011]2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的遴選、管理和服務,充分發揮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的作用,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科學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科學監管,充分發揮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以下稱餐飲安全專家)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作用,規范餐飲安全專家的遴選、管理和服務,保障餐飲安全專家有效開展工作,結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政策、制度和規劃,進行重大項目評審論證時,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征詢餐飲安全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餐飲安全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具有相應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相關業務,在其專業領域享有較高聲譽;
(三)熟悉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了解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認真負責;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餐飲安全專家候選人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簡歷;
(二)學歷、學位及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專業學會(協會)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五條 餐飲安全專家候選人采取個人申請、所在單位或專業學會(協會)推薦方式產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專家候選人進行遴選和聘用。聘用期為3年。
第六條 餐飲安全專家的主要職責:
(一)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委托,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政策、法規、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咨詢;
(三)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重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餐飲服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方法技術審評工作;
(六)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輿情分析;
(七)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餐飲安全專家在參與相關活動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閱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資料,了解監管工作有關情況;
(二)充分、公正、客觀地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對餐飲安全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可要求在專家會議結論中記錄不同意見;
(五)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報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餐飲安全專家在參與相關活動時,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加有關監管活動,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建議和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同意,不得將有關保密事項擅自發布、抄錄和外傳;
(三)發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反映情況;
(四)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五)積極參加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公益性活動;
(六)不得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專家名義進行相關商業性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設立餐飲安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全體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專家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家小組。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承擔餐飲安全專家委員會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餐飲安全專家候選人申報受理工作,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定;
(二)制定餐飲安全專家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專家開展相關工作或參加有關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三)向餐飲安全專家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四)建立餐飲安全專家的基本信息庫,動態掌握餐飲安全專家參與的工作及進展情況等;
(五)其他與餐飲安全專家日常管理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餐飲安全專家進行動態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 對參與相關工作表現突出的餐飲安全專家,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視情況予以表揚。
第十四條 餐飲安全專家違反本辦法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將予以解聘。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被解聘的專家,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不再聘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